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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道江区党政机关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资金奖励考核办法
2006-06-19 09:00  文章来源:八道江区网站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为加快八道江区的开发建设步伐,加大招商引资和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、公益事业项目力度,充分调动区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,不断强化招商引资工作,完善外商投资政策,鼓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内、外项目及上级专项资金、公益事业项目的区内党政机关、乡、镇、街道及个人,均适用本奖励办法。
  第二条 奖励范围。外商投资;外国政府贷款、借款、赠款;境外银行贷款;八道江区以外的国内企业及个人投资;国家投资(含债券、周转金、贴息、补助、专项资金等);国家政策性贷款;八道江区行政区以外商业银行贷款;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域外资金。
 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。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、项目的直接引荐人;在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资金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;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资金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;外来投资方或我区合作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。外来投资者来我区独资兴办企业可按中共白山市委[2003]28号文件给予奖励,不在此范围。
第四条 引荐项目范围
  (一)生产型投资项目(包括客商独资项目和客商在我区收购、兼并、参股企业及合资、合作项目)。
  (二)商贸、旅游、娱乐项目。
  (三)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。
  (四)商新技术转让项目。
  (五)国家允许的其它内外资项目。
第五条 引荐成功标准(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)
  (一)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。
  (二)引资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。
  1、工业项目正式投产。
  2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。
  3、三产项目全部建成开业。
  4、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。
  (三)引荐项目在区内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。
  第六条 对外引资奖励标准(以到位资金为准)。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、需要偿还和非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‰、其余按5%进行奖励,并予通报。(专项资金按上年基础数增加额进行奖励)
  第七条 在向上争取资金、项目的过程中,对于表现突出的乡镇、街道、区直各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,区委、区政府将给予记功或嘉奖表彰,并做为年度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选拔、任用的重要条件。
第八条 个人引资的奖金归个人;单位引资的奖金归单位,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;引荐人为负责招商的部门和专职招商人员的,奖金20%奖励个人,其余作为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。引荐人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。
 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引进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原则上自行解决。行政事业单位所得奖金,一部分可用于争取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,一部分用于奖励有功人员,但不得平均分配。
  第十条 奖励引荐人的资金,由受益单位支付。
 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金额以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。
  第十二条考核奖励程序,各部门上报区招商引资办验收,提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,报区委、区政府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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